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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员干部网络行为“十条戒律”

作者:纪检监察处管理员发布时间:2023-10-27

(一)不准散布传播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、省委决定的信息;

(二)不准制造、传播谣言特别是政治、人事谣言,杜撰、散布所谓内部消息和小道消息;

(三)不准泄露、扩散应当保密的内容或者其他尚未公开的事项;

(四)不准发布、传播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信息;

(五)不准利用网络平台搞小山头、小圈子、小团伙,拉帮结派;

(六)不准利用网络红包、转账支付等功能进行权钱交易;

(七)不准利用网络平台捏造事实、编织谎言,对他人进行诽谤、诬告和人身攻击;

(八)不准利用网络平台从事非法营利活动;

(九)不准擅自以职务身份在微博、微信、网络直播、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台注册账号;

(十)不准利用网络平台从事其他与党纪党规、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活动。